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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视角下的花卉媒介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9日 17:30:38

作品分类:视角  法律  结婚  王俊卿  李月娥  《花为媒》  禁止  兄妹  

民国初年,平剧艺术的创作者程蔡照创作了新的传统戏剧《平剧、花梅玮》,又名王璋乔佩和张五可。该剧是根据《孤独工作室的奇怪故事》中的“寄生虫”改编的。虽然情节并不复杂,但歌词和对话都很优美幽默。它一直是平剧中著名的传统剧目。它已经表演了很长时间,而且经常是新的。20世纪50年代,剧本被修改并于1963年制作成一部彩色电影,由辛夏风和赵李荣主演。它也受到广泛欢迎。

“以花为媒介”本身就是一个天才学者和美女的典型故事。学者王俊青爱上了他的表妹李悦娥。两个借来的亲戚谈了恋爱,但李悦娥的父亲阻止了他们。来自家乡的美丽女孩张五可长久以来一直渴望王俊青的才华。在媒人阮妈的劝说下,她表示愿意嫁给王俊青。出乎意料的是,阮马向王家求婚,却被想念李悦娥的王俊青拒绝了。张五可误以为王俊青瞧不起自己,感到愤慨。按照阮马的设计,他带王俊青去了花园,两人相遇了。王俊青被张五可的美丽迷住了,两人以鲜花为媒介订婚。李悦娥听说王俊青要和张五可结婚,感到沮丧和生病。她母亲渴望得到母亲的爱。王俊青结婚那天,李悦娥第一次穿好衣服被送到王家,王家不知道这是不是真的,因为李悦娥戴着头罩。王家先把李悦娥送到新房。张五可轿子到达后,双方发生了争执。最后,王俊青娶了两个美女,并有了一个幸福的结局。

1949年以后,为了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剧目被改为包括王俊青的贾应均表哥的角色。花园里的会议改为贾应均代替王俊青与张五可见面。最后,王俊青和李悦娥、贾应均和张五可喜结连理,突出了婚姻自由和独立追求爱情的主题。堂兄妹能结婚吗

《作为媒体的花》展示了王俊青和李悦娥之间的爱情。李悦娥唱道:“表亲和弟弟从小就深爱着对方。他有一颗心,我有一颗心。他和我都有一颗心,我也有一颗心。”然而,李悦娥的父亲认为王俊青轻浮,反对这桩婚姻。

而在《聊斋志异》中蒲松龄的《寄生》中,主人公的寄生迷恋也是针对他堂兄郑最好的朋友,但郑最好的朋友的父亲是一位性格谨慎的学者。他认为这两个人是表亲,不应该结婚和拒绝。

很明显,在这个情节中,《花做媒介》的现代编剧认为表亲结婚是正常的,而那个时代的作者蒲松龄知道表亲结婚是违法的。

就中国古代法律而言,明朝以前的法律并不禁止堂兄妹结婚。明朝统治者立法时,他们认为蒙古统治者在中原统治时期引入的一些蒙古婚俗是对汉族传统文化的“污染”。他们特别加强了对亲属间婚姻的限制。因此,立法规定,结婚的堂兄弟必须被迫离婚,妻子回到父母家,嫁妆被政府没收。婚姻倡导者的荣誉力量是“员工80”。当时,这位院士给朱山写了一封信,说历代的法律从来没有禁止结婚,只是禁止与姑母、叔伯、姑母结婚,这是一代又一代人的混乱。在春秋时期,所有的民族世世代代都和他们的表兄弟通婚。法律现在规定,一些人借此机会通过揭露他们堂兄弟的婚姻来敲诈他人。他要求放宽禁令。朱元璋起初同意了,但很快在他自己颁布的帝国专利的特别法令中,他把表兄弟的婚姻列为死罪。

清朝入关后,明朝的法律得到遵守,禁止中国表亲结婚的禁令仍然存在。因此,当蒲松龄写《寄生的孤独画室里的奇怪故事》时,郑最好的朋友的父亲,作为一个懂礼仪的学者,有所顾忌是很自然的。然而,事实上,在雍正八年(1730年),蒲松龄去世后不久(1715年),清政府颁布法规,明确规定中国表亲之间的任何婚姻“服从人民的意愿”不再被禁止。在晚清,这种习俗是完全合法的。

民国初年,华梅玮创建时,清朝的法律仍在使用。因此,作者程蔡照设计,李悦娥的父亲认为王俊青“轻浮”是一个障碍。1931年晚些时候,《中华民国民法》、《家庭法典》禁止8度以内的旁系亲属结婚(堂兄妹只有4度)。然而,表亲婚姻仍然采用遵循民俗的原则,这表明不禁止“表亲”婚姻。这一原则在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得以延续,因此新版《花儿作为媒介》仍然保留了相关情节。然而,198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结婚。因此,在当代中国,“以花为媒”这样的表亲结婚是违法的。同样,在台湾海峡的另一边,原来的规定已被修改,将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限制在6度以内,表兄弟可以结婚的例外已被删除。

一个丈夫能有两个妻子吗?

华梅玮婚姻法的另一个问题是丈夫是否可以有两个妻子。在该剧的旧版本中,王俊青最终嫁给了李悦娥和张五可。当时法律允许这样做吗?为什么王俊青不构成“重婚”?

重婚罪在中国历代法律中都有规定。例如,唐朝的《唐律评论》规定:“有妻多娶的人只能活一年。女性家庭,减一。”如果一个男人因为欺诈而结婚,刑期将增加一年半。妇女家庭不坐下来。婚姻无效后。明朝和清朝的法律仍然规定,“凡有妻子并娶了妻子的人”将被处以“90”的罚款,与他结婚的妻子将被迫离婚。民国初年,华梅玮编著演出时,新刑法暂行规定重婚:“凡有配偶但结婚严重者,处四级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他知道自己有配偶,而且已经结婚了。”第四类有期徒刑是指三年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除了将重婚罪的主体改为男性和女性之外,本文的措辞与古代非常相似。1928年,中华民国第一部官方刑法仍然保留了这一条款。1931年《民法典》的亲属也在关于婚姻的章节中做出了同样禁止性的声明:“如果有配偶,不允许重婚。”

然而,这项法律的传统用法实际上有一个很大的漏洞:如果王俊青像《花是媒介》中那样同时娶了两个女人,这算重婚吗?在古代社会环境中,这并不构成大问题,因为当时也可以援引礼仪原则来禁止它。如果发生纠纷,法官可以充分援引“不当”的法律规定(历代法律规定,法官可以对他认为不应该做的任何事情处以40至80英镑的鞭刑)。然而,在《临时新刑法》和后来的《中华民国刑法典》中,两者都声称采用“罪刑法定原则”和“法律不明确,犯罪不成立”。由于关于重婚的规定没有具体说明一个没有配偶的人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因此没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法来判断该罪行。

这一法律漏洞后来在1935年被堵塞,当时颁布并实施了中华民国第二部官方刑法。《刑法》中关于重婚的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任何人有配偶且已婚,或同时结婚两人以上,应处以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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