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剧 | 戏剧网 - 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戏剧文化
你的位置:首页 > 京剧 » 正文

北京京剧面临版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1日 16:58:09

作品分类:被告  审判  版权  京剧  原告  著作权  作品  创作  侵权  销售  

日前,东城法院就原告赵某诉被告北京红梅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ladys珠宝有限公司著作权归属和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第二被告只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不应承担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赵某称,1992年,超华出版社出版了自己的艺术作品《京剧脸谱》,原告依法享有完全著作权。这张专辑自首次发行以来已经重印了10次。专辑中的568个京剧脸谱和21个京剧人物是原告独立创作的。后来赵发现,被告2在生产和销售“中国红四件套”、“中国红化妆笔筒”、“中国红笔”等“中国红”系列瓷器产品时,擅自使用原告京剧脸谱相册中的京剧脸谱艺术品。原告要求第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和生产侵权产品,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82308元。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京剧脸谱属于中国传统文化,不应因脸谱的模式、颜色等原因而被授予个人版权。原告声称的京剧脸谱并非原创,原告不享有版权。

法院认为,作品的独创性意味着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原告在了解中国戏曲艺术的基础上创作的京剧脸谱,在线条、笔画、分布位置、构图比例等方面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和创意。因此,本案涉及的京剧脸谱属于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由于第二被告销售的产品来源合法,他们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不是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裁定第二被告停止销售涉案的“中国红笔”和“中国红四件套”,并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主张。宣判后,双方都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