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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京剧面临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1日 17:29:33

作品分类:不具  判决  法院  侵权  京剧  原告  赵梦林  《京剧脸谱》
去年11月,内蒙古画家赵孟林发现长沙一家设计公司在其网站上的京剧脸谱中使用了100多种脸谱。他起诉该公司侵犯版权,并要求赔偿10万元。 昨天,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赵孟林的所有主张。 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相关面部化妆与传统面部化妆之间的创造性和显著差异,因此不可能得出原告拥有京剧面部化妆光谱图形版权的结论,因为原告已经绘制并出版了《京剧面部化妆》一书。 赵孟林,一个5岁的艺术家,在京剧中研究绘画和尤Xi的歌剧角色和脸谱,出版了京剧脸谱,三国肖像,以及中国京剧脸谱全集。 其中,超华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京剧脸谱》一书收录了272张京剧脸谱。 去年11月,赵孟林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著作《雨花区高涵平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涵公司)主办的书》中有113件面部化妆作品 赵孟林认为科恩公司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和再支付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他请求法院命令科恩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10万元的经济损失。 事实上,这并不是赵孟麟第一次为京剧脸谱提起诉讼。 审判期间,赵孟林提供了其他法院的几项判决,证明他在其他法院根据类似事实捍卫了自己的权利,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然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没有判例法。如果本案与其他法院属于同一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有不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独立行使审判权。 据法官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上传113张与原告书《京剧脸谱》相同的脸谱给矢量中国是否构成侵权 毫无疑问,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首先取决于本案中有争议的作品是否有版权。 原告认为《京剧脸谱》一书中的272种京剧脸谱技法不是简单的复制和拷贝,而是一种智力创作作品,作品是原创的。 合议庭裁定原告的面部化妆作品不是原创作品,认为本案中争议的侵权事实不涉及《京剧面部化妆》一书的复制、出版和发行,而是指向具体问题。因此,版权的确定应结合民间文艺作品的特点进行。 “京剧作为一种民间文艺作品,包括脸谱在内,具有群体特征,不应该被某些特定的人排斥或运用...这类作品属于共同财富的性质,对它们的保护显然不能仅仅通过出版物上的签名而归于个人。 ”主审法官回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同时,回宇表示,原告赵孟林绘制的面部妆容并非原创,原创是创作版权的必要条件。 由于京剧脸谱的传统文化性质,它的光谱图案和色彩与它所代表的历史人物形成了固定的对应关系。 即使原告面部化妆的素描和笔触不同于传统面部化妆,京剧面部化妆主要是通过光谱和色彩向观众传递信息,留下已经形成的面部化妆的光谱和色彩,细微的笔触变化就会失去其单独存在的意义。 因此,法院裁定原告赵孟林的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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